湖北文理学院理工学院
报考指南 > 录取规则

      第三章 录取规则
      第六条 学校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的统一领导下,实行“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管理体制,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综合衡量、择优录取。
      第七条 学校优先录取第一志愿报考我校的考生。各专业招收男女生比例不限。
      第八条 考生的身体健康状况要求,严格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中的有关标准执行。
      第九条 录取时调阅考生档案的比例视各省生源情况及相关规定而定。
      第十条 按教育部规定,报考我校的考生外语语种不限。进校后,外语教学只安排英语。
      第十一条 进档考生的专业安排根据专业志愿实行分数优先的原则。同等条件各专业以该专业相关科目成绩高者优先录取。所填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时,若服从专业调剂,则根据考生成绩在我校所设招生专业范围内进行调剂录取,若不服从专业调剂,作退档处理。
      第十二条 录取艺术类考生,专业成绩按60%计算, 文化课成绩按40%计算,总分以这两项的和为标准。艺术专业考试成绩以各省联考成绩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