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工商大学
报考指南 > 录取规则

    第三章 招生计划与录取原则
    第八条 学校面向全国24个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招生计划以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公布的为准。
    第九条 学校实行“学校负责,省(直辖市、自治区)教育考试院(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招生录取工作严格遵守教育部和各省(直辖市 、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的有关政策和规定。考生政治思想品德考核不合格者不予录取。
    第十条 学校根据各省(直辖市、自治区)的生源情况确定调档比例,调档比例控制在当批次计划录取人数的105%以内。
    第十一条 新生录取时男女比例不限。
    第十二条 身体健康要求按《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规定执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中明确 “学校可以不予录取”、“学校有关专业可不予录取”的,均按“不予录取”执行。
    第十三条 新生录取按照“分数优先、遵循志愿”原则。
    (一)专业志愿间不设分数级差,按投档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录取。
    (二)投档成绩相同者,参照考生综合素质评价和学业水平测试(高中会考)结果,择优录取。
    (三)所有专业志愿均未录取者,再根据计划缺额情况,从高分到低分处理服从专业调剂考生。
    (四)浙江省内参加新课改的考生,报考我校必须满足综合素质评价中审美与艺术、运动与健康、探究与实践、劳动与技能四个方面要求等第均为P(含)以上以及学习能力要求等第C(含)以上。
    第十四条 学校优先录取第一志愿(平行一志愿)考生,对我校其他志愿的进档考生,在缺额专业计划中,按第十三条原则录取。
    第十五条 专业和文化课成绩均合格的美术类专业考生的录取按综合分排序(其中,专业成绩占50%,文化成绩占50%;文化成绩、专业成绩均按满分750分制折算),按第十三条原则录取。如有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考试机构单独设定考生综合分计算方式的,从其规定。
    第十六条 学校公共外语为英语。
    对相关专业设定英语单科合格线,英语高考成绩达到合格线以上的进档考生,按投档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录取。如遇英语成绩合格生源不足时,则适当降低英语单科合格线(按5分一档降分) 至额满为止。英语成绩按满分150分制计,若满分不为150分的省(直辖市、自治区),其考生的英语高考成绩按满分150分制折算后再衡量是否符合标准。各专业英语单科合格线为:
    (一)英语、国际经济与贸易、商务英语专业:110分。
    (二)日语、法语、国际商务专业:100分。
    第十七条 学校认同并执行考生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制定的有关加分或降分投档政策。
    第十八条 学校为鼓励和吸引优秀学生报考,决定采取以下激励措施:
    (一)面向第一批以第一志愿(平行一志愿)录取的2012级文、理科考生设立新生奖学金。具体如下:高考总分列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重点批文科前200名、理科前600名可获奖学金人民币60000元;高考总分列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重点批文科前300名、理科前800名可获奖学金人民币50000元;高考总分列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重点批文科前400名、理科前1000名可获奖学金人民币40000元;高考总分列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重点批文科前500名、理科前1200名可获奖学金人民币30000元。奖学金发放按《浙江工商大学新生奖学金实施办法》执行。上述高考总分均不含各类加分。
     (二)经学校确认,在高中阶段获得北京大学、清华大学全国中学生文化艺术冬令营音乐、舞蹈、戏剧类艺术测试一级及以上证书和篮球、排球、足球、乒乓球、武术、网球、羽毛球、田径、游泳、健美操、定向越野项目国家一级及以上运动员证书的各批次第一志愿(平行一志愿)非高水平运动队考生,入学后可获奖学金20000元/生。奖学金发放按《浙江工商大学艺术、体育特长生奖学金实施办法(暂行)》执行。
    (三)凡在各省(直辖市、自治区)第一批录取的学生,高考成绩及综合素质评价与学业水平测试(高中会考)结果符合我校章乃器学院选拔条件者,可申请进入章乃器学院学习。
    第十九条 各批次第一志愿(平行一志愿)报考我校的进档考生,在高中阶段若满足以下条件之一者,经学校确认,将确保其录取在第一专业志愿。
    (一)参加北京大学、清华大学全国中学生文化艺术冬令营音乐、舞蹈、戏剧类艺术测试并获二级及以上证书或参加浙江省教育厅组织的声乐、器乐、舞蹈类艺术特长测试获得A级证书的考生。
    (二)获篮球、排球、足球、乒乓球、武术、网球、羽毛球、田径、游泳、健美操、定向越野项目国家二级及以上运动员证书的考生。
    (三)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发明专利的考生。
    (四)正式出版专著的考生。
    第二十条 学校对高水平运动员和保送生的选拔录取工作严格执行教育部相关文件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普通高校“专升本”和“本转本”招生工作,学校按照《浙江省2012年选拔优秀高职高专毕业生进入本科学习工作实施细则》和《浙江省2012年选拔优秀本科生转入部分高校重点专业学习工作实施细则》的要求,并结合学校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学校在浙江省的“三位一体”综合评价招生工作,按照《浙江工商大学2012年“三位一体”综合评价招生简章》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