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财经大学
报考指南 > 录取规则

    第十二条 录取规则
    1.我校招生工作全面贯彻实施高校招生“阳光工程”,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德智体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
    2.在高考成绩达到同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的考生中,确定调阅考生档案的比例,一般控制在当地招生计划数的120%以内,具体比例视各省志愿设置方式及生源情况而定。
    3.对于实行顺序志愿的省份,首先录取第一志愿考生,当第一志愿生源不足时,按未录满的招生计划补缺录取其他志愿考生。对于实行平行志愿的省份,按照该省政策调阅考生档案。
    4.对享受政策性加分或者降分投档的考生,可按所在省招生委员会的规定投档,但在专业录取时只按实考分数进行排序。实考分数相同的情况下,优先录取有政策照顾加分的考生和有一定特长的考生。
    5.在江苏省对进档考生的专业安排,根据考生的投档分数,按照“先分数后等级”的办法排队,结合考生的专业志愿和综合素质评价等其它指标,决定考生录取与否和所录专业。选测科目等级最低标准为BB。
    6.在内蒙古自治区对进档考生的专业安排,实行“专业志愿清”的录取规则,即投档考生按专业志愿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7.除江苏省和内蒙古自治区外,在其他省份对进档考生的专业安排,实行专业级差方式予以录取。级差分数的确定以所录考生总体专业志愿满足率最大为准。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相关科目分数高的考生。具体操作程序为:所有投档考生按实考分数排队,由高到低按专业志愿顺序依次录取,第一专业志愿无法满足的,降一个分数级差录取进第二个专业志愿,以此类推。所有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的,如果服从专业调剂,将由学校根据分数及相关科目成绩调剂到相应未录满专业。高考成绩无法满足所填报的专业志愿,又不服从调剂的,作退档处理。
    8.我校中外合作办学类专业只录取有专业志愿的考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