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我院招生实行网上远程录取。
第二十二条 我院公安类专业录取安排在本科提前批;普通专业中的法学、信息安全、行政管理、计算机科学与技术专业安排在本科二批,文秘、公共事务管理专业安排在高职专科批。
第二十三条 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相关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以上报考我院考生人数和我院在该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数确定我院的调档线。阅档比例按各高招办规定比例阅档。
第二十四条 招生人员应仔细审阅每一个考生电子档案,对考生档案材料进行全面审查,不符合规定或未达标准者,不予确定为录取对象。
第二十五条 公安类专业按文化成绩和面试、体检、体能测试、心理素质测试、政审的综合情况择优录取。
第二十六条 普通专业录取时,应主要考虑第一志愿考生,若本批控制分数线以上第一志愿考生档案不足,可以录取第二或并列志愿考生,如第二或并列志愿的考生档案仍然不足,可以录取服从或调剂志愿考生。对不服从调剂录取的考生予以退档。
第二十七条 法学、文秘专业不录取口吃学生。
第二十八条 学院外语教学语种为英语。
第二十九条 根据当前公安机关录警实际需求情况,公安类专业招收女生比例原则上不得超过计划数的10%。普通专业男女比例不限。
第三十条 普通专业考生身体条件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和教育部、卫生部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执行。公安类专业考生身体条件除执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标准》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外,还必须符合本章程第十四条中的相关身体条件。
第三十一条 我院对市(州)以上级(含市州级)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单科竞赛优胜者及体育尖子生在同等条件下均实行优先录取。
第三十二条 录取通知书按考生高考报名时所填写的通信地址统一邮寄。
第三十三条 录取结束后,考生可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部门指定网站或拨打学校咨询电话查询录取结果。
第三十四条 公安类专业新生入校后,湖南省公安厅和学院共同组织全面复查。三个月内发现有不符合条件者,转入普通专业学习或取消入学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