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山学院
报考指南 > 录取规则

     第十三条 “投档批次” 优先的原则。第一批次投档到学校的考生,视为“学校第一志愿” ;第二批次投档到学校的考生,视为“学校第二志愿” ;依次类推 。我校将按投档批次的先后顺序录取。
      第十四条 “专业志愿” 优先的原则。在安排专业时充分尊重考生志愿,不设专业“级差” ,依次从第一专业志愿、第二专业志愿到服从志愿的顺序安排专业。对相同专业志愿的考生从高分到低分进行录取。
      第十五条 政策性加分并入总分的原则。我校严格执行教育部及各省招办的加分政策。
      第十六条 录取结果由各省区市招考院公布。
      第十七条 我校预录取的考生,经各省区市招考院审定后,学校按考生所填地址寄发录取通知书。考生凭通知书办理相关手续。不按时到校报到注册的新生作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处理。以虚报、隐瞒、欺骗等违规手段取得录取资格的考生,一经查出,取消入学资格,若已取得学籍的取消学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