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工学院
报考指南 > 录取规则

    第四章 录取
    第十四条 我院的招生计划,按照国家教育部核准的、由学院报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委员会公布的分省分专业计划执行。招生计划通过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学院招生简章、学院网站等形式向社会公布。
    第十五条 录取原则:按照教育部及各招生省份有关文件精神,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以高考成绩为依据,参考中学阶段综合素质评价及体检结果,择优录取。
    第十六条 提档比例:依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或高招办有关规定比例提档。
    第十七条 在第一学校志愿报考我院的考生满额情况下,按公布的招生计划,首先录取第一学校志愿的考生;如果出现第一学校志愿不满的情况,不拒绝非第一学校志愿考生。
    第十八条 进档考生的专业安排办法:优先安排第一志愿报考我院的考生的专业,非第一院校志愿考生只能被录取到未满额的专业中去。在同一专业志愿内,按“分数优先”方式进行专业投档。
    第十九条 当考生高考总成绩、中学阶段综合素质评价及体检结果大体相同时,各专业优先录取相关科目和外语成绩较高的考生。
    第二十条 我院严格执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机构有关加分或降分投档的政策规定。
    第二十一条 学院根据经有关省级招办核准备案、加盖录取专用章的录取新生名单填写录取通知书,直接寄送被录取考生。录取结果将通过各省级招办规定的渠道和我院校园网及时公布。
    第二十二条 外语语种要求:我院英语专业要求考生的统考外语语种为英语。其它专业不限制统考外语语种,但我院日语和朝鲜语专业在同等情况下优先录取统考外语语种为本专业的考生。
    第二十三条 身体健康状况:按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有关规定执行。对隐瞒既往病史或有其它舞弊行为的考生,一经查出将给予严肃处理,情节严重者将取消其入学资格或学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