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理工学院
报考指南 > 录取规则

    第三章 录取规则和办法第十条 学校招生录取工作执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第十一条 学校根据各省(市、自治区)生源情况确定调档比例,调档比例一般控制在招生计划的120%以内。第十二条 学校优先录取第一志愿考生。非第一志愿考生能否投挡我校,学校按照各省(市、自治区)的相关规定办理。已投档到我校的非第一志愿考生只能录取到第一志愿未满额的专业。第十三条 对进档考生的专业安排,实行在志愿优先的基础上按成绩优先的办法。考生所有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时,若服从专业调剂,则根据考生成绩从高分到低分调剂到其它按志愿未能录取满额的专业。若不服从专业调剂,作退档处理。第十四条 学校对于国家和各省(市、自治区)规定的加、降分政策均予以认可。加、降分以后形成的特征分作为录取和安排专业的成绩依据。第十五条 除外语类专业外,我校不限制考生应试外语语种,但考生进校后均以英语为第一外语安排教学。 第十六条 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要求,我校执行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联联合下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第十七条 新生入学后,我校将在3个月内进行全面复查。经复查不合格者,将视不同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发现弄虚作假者,一律取消其入学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