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大学旅游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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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大学旅游学院2011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校今年招生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教育部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适用于我校今年普通高等教育的本科、专科层次的招生工作。


    

  第三条 学校全称: 长春大学旅游学院


    

  办学类型:独立学院


    

  学校办学层次:本科


    

  第四条 学校主校区地址:吉林省长春市双阳区奢岭街。


    

  第二章 招生计划


    

  第五条 在有关省(区、市)分专业招生人数及有关说明,详见各省(区、市)招生办公室公布的招生计划。


    

  第三章 学历证书颁发


    

  第六条 学生完成培养方案要求的教学内容,成绩合格,符合毕业条件,


    

  本科毕业生由长春大学旅游学院颁发国家规定的本科毕业证书。


    

  高职毕业生由长春大学旅游学院颁发国家规定的高职毕业证书。


    

  第四章 学位授予


    

  第七条


    

  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颁发长春大学旅游学院学士学位证书。


    

  第五章 收费标准


    

  第八条 学费收取标准


    

  本科专业:


    

  英语、日语、朝鲜语、俄语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14000元; 艺术设计、戏剧影视美术设计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15000元; 动画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18000元; 旅游管理、国际经济与贸易、会计学、财务管理、市场营销、物流管理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11500元; 建筑学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12000元; 金融学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12500元;


    

  专科(高职)专业:


    

  旅行社经营管理、酒店管理、导游、物流管理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10000元; 景区开发管理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6000元;


    

  第六章 录取说明


    

  第九条 专业培养对外语的要求


    

  无特别要求


    

  第十条 批准的招收男女生比例的要求


    

  无特别要求


    

  第十一条 经批准的身体及健康状况要求


    

  健康,达到国家教育部《身体健康状况检查》规定中的体检标准;美术类专业不招色盲、色弱考生。


    

  第十二条 录取规则


    

  (一)学院根据教育部和各省的相关政策,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择优录取。


    

  (二)一般专业录取原则:对于进档考生,根据考生的专业志愿,按照考生的考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录取。


    

  (三)美术类专业录取原则:


    

  ①承认学生所在省份省艺术联考成绩,考生文化课进入省最低控制线后,按照专业加试成绩+文化课成绩×60%=总分,从高分到低分录取。


    

  ②对外语单科成绩无要求。


    

  (四)根据考生志愿情况和各专业资源情况与生源省招生办协商,最大限度地满足考生的专业志愿。


    

  (五)接收非第一志愿考生,无分数级差。


    

  (六)对加分或降低分数要求投档的考生,与考生所在省招生办协商处理。


    

  第十三条 联系方式


    

  学校网址:www.cctourcollege.com


    

  通讯地址:长春市双阳区奢岭街长春大学旅游学院 (邮编:130607)


    

  联系电话:(0431)89811333、89811555、89811666、89811777、89811888 传 真:(0431)89811999


    

  联系人:于老师、冷老师、仇老师、张老师


    

  第十四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招生政策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