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南师范大学
报考指南 > 录取规则

    第六条:录取原则:
    1、成立以校长为主任的招生工作委员会,统一领导全校招生录取工作。录取工作严格按照《教育部关于做好2009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及福建省普通高校招生“阳光工程”实施意见的有关要求,严格执行以招生政策公开、高校招生资格及有关考生资格公开、招生计划公开、录取信息公开、考生咨询及投诉渠道公开和重大违规事件处理结果公开等“六公开”为主要内容的信息公开制度。
    2、坚持科学民主决策,严格按规定、程序办事,重大和特殊的事项由校招生工作委员会集体决定的原则。
    3、对各省文理科专业考生:按“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录取原则。即对各省级招办同一批投档的考生按投档分排序,根据考生专业志愿的先后次序进行录取,并安排专业。当考生填报的所有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时,若服从专业调剂,将考生调剂到招生计划尚未完成的专业;若不服从专业调剂,则按退档处理。 遇到投档分相同的考生,根据《2009年福建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平行志愿投档与录取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按照考生单科成绩从高分到低分进行投档。单科成绩的排列顺序为:文科按语文、文综、数学、外语顺序排列;理科按数学、理综、语文、外语顺序排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