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女子学院
报考指南 > 奖励资助

    第八章 “奖、助、贷、补、减”等资助措施
     第二十六条 学校根据山东省教育厅、财政厅《山东省普通高校国家奖学金管理实施办法》、《山东省普通高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山东省普通高校国家助学金管理实施办法》和《山东省普通高校省政府奖学金管理实施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综合考虑学生表现,每学年进行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及山东省政府奖学金四个奖项的评审及发放工作,获奖学生的比例为在校生的14%,奖励金额每学年分别为8000元、5000元、3000元和6000元。
    此外,还进一步采取其他多种措施帮助学生完成学业。
    1、对品学兼优的学生实行奖学金制度。奖励学生的比例为在校生的20%。奖学金分三等:一等1000元/学年,二等400元/学年,三等200元/学年。另外,单独设立进步奖学金,用于奖励学习突出进步者。
    2、设立校内勤工助学岗位,鼓励家庭贫困的学生通过劳动获得报酬。
    3、对家庭经济困难,在校期间所能获得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完成学业所需基本费用(包括学费、住宿费)的学生,根据国家相关政策与规定帮助其办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每学年最高可贷6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