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女子学院
报考指南 > 收费标准

    第七章 收费标准
    第二十四条 我校学费和住宿费的收取均按省教育厅、物价局、财政厅等相关主管部门统一审批的标准执行。
    第二十五条 学生缴纳学费、住宿费后,因故退学或受校纪处分开除学籍的,学校根据学生实际学习时间,由财务处根据鲁政办[2008]65号文件规定,按月计算退还剩余学费、住宿费。学生学习时间按每年10个月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