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学院设置的奖、助学金有: (一)国家奖学金:每人每年8000元,占学生数的3‰; (二)国家励志奖学金:每人每年5000元,占学生数的3%; (三)国家助学金:每人每年3000元,占学生数的28%; (四)中国建设银行大学生成才计划奖(助)学金:每人每年3000元(少数民族本科生)。 第十五条 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生,可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持《录取通知书》等有关证明在家庭户籍所在地银行申请办理国家助学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