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宁师范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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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集宁师范学院2012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做好2011年学院招生工作,保障学院选拔符合培养要求的新生,进一步规范招生行为,提高生源质量,维护考生合法权益,依照《教育部关于做好2011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关于做好2011年内蒙古自治区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院名称是集宁师范学院,为公办全日制普通本科师范院校,国标代码为11427,注册地址为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集宁区工农路59号(邮政编码:012000),有南、北两个校区(位于集宁区工农路东、西两侧,相距一公里)。
    第三条 学院由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管理。
    第四条 学院招生工作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的原则,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第五条 学院招生工作接受考生与家长、纪检监察部门、新闻媒体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学院成立招生委员会,负责本院招生工作;设立招生办公室,处理招生日常工作;成立招生监察办公室,负责本院的招生监察工作。
    第七条 学院招生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执行教育部有关招生工作的规定,以及有关省级招委会的补充规定或实施细则;
    (二)根据国家核准的年度招生规模及有关规定编制并报送本院分省、区分专业招生计划;
    (三)制订并向社会公布本院招生章程;
    (四)组织开展招生宣传工作;
    (五)组织实施本院录取工作,负责协调和处理本院录取工作中的有关问题;
    (六)组织对录取的新生进行复查;
    (七)接受教育行政部门委托组织本院有关单独招生考试工作,并负责对违规考生进行处理;
    (八)支持有关招生管理部门完成招生方面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 学校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和个人从事招生工作。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九条 学院2011年面向内蒙古、山西、山东、河北、河南、陕西、甘肃、宁夏、黑龙江、江西、湖南等全国11个自治区、省招生。
    第十条 学院2011年招生的专业有:
    (一)本科:汉语言文学、思想政治教育、历史学、地理科学、学前教育、小学教育、英语、数学与应用数学、信息与计算科学、计算机科学与技术、物理学、化学、生物科学、体育教育、音乐学、美术学、中国少数民族语言文学(蒙语)等17个;
    (二)专科(高职):语文教育、学前教育(含蒙授)、初等教育、数学教育、英语教育、体育教育、音乐教育、城镇规划、法律文秘、商务英语、会计电算化、汽车运用技术、数控技术、图形图像制作、电子信息工程技术、供用电技术、园艺技术、电脑艺术设计、装饰艺术设计等19个。
    
    第四章 录 取
    
    第十一条 学院按照 “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要求,在学院招委会领导下,由学院招生办具体组织实施新生录取工作,全部实行远程异地网上录取。
    第十二条 学院按各省、自治区投档规则,确定下列阅档、录取规则:
    (一)在投档成绩达到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的考生中,按本院招生计划数120%的比例调阅考生电子档案;
    (二)报考普通文科、普通理科的考生,按考生志愿顺序,按高考总分从高分到低分排序阅档、择优录取;
    (三)报考艺术类音乐学、美术学本科专业的考生,文化考试成绩达到生源省(自治区)艺术类最低控制分数线,且生源省(自治区)统考或我院考试的专业成绩合格,按考生所报志愿顺序,按专业统考成绩乘60%与文化课成绩乘40%之和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四)报考艺术类音乐教育、装饰艺术设计专科(高职)专业的考生,文化考试成绩达到生源省(自治区)艺术类专科最低控制分数线,且生源省(自治区)统考或我院考试的专业成绩合格,按考生所报志愿顺序,按文化课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五)报考体育类专科专业的考生,文化、体育专业考试成绩达到我区划定的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按考生所报志愿顺序,按文化考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六)报考体育类本科专业的考生,文化、体育专业考试成绩达到我区划定的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按考生所报志愿顺序,按体育专业考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七)英语(本科)、英语教育(专科)专业要求考生加试口试,成绩达到及格;
    (八)考生身体健康要求执行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指导意见》;
    (九)在内蒙古自治区录取执行“专业志愿清”规则。
    第十三条 计算机科学与技术本科专业和商务英语、数控技术、图形图像制作、汽车运用技术、电脑艺术设计等专科(高职)专业由于专业培养与英语密切相关,建议统考外语语种为英语的考生报考。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学院设置的奖、助学金有:
    (一)国家奖学金:每人每年8000元,占学生数的3‰;
    (二)国家励志奖学金:每人每年5000元,占学生数的3%;
    (三)国家助学金:每人每年3000元,占学生数的28%;
    (四)中国建设银行大学生成才计划奖(助)学金:每人每年3000元(少数民族本科生)。
    第十五条 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生,可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持《录取通知书》等有关证明在家庭户籍所在地银行申请办理国家助学贷款。
    第十六条 根据国家学历证书制度,学生修完教学计划规定课程考核合格准予毕业者,获得教育部监制、自治区教育厅印制、集宁师范学院具印的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本科生符合学位授予规定者,授予学士学位。